河南省许昌市中级者民法院一审认为,柴某某之举止构成商业诋毁与声名权侵害,温某某及相关关联企业构成共同侵权。
判决四被告止侵权、删除视频、发布致歉声明,并赔偿货殖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。
上一篇:特朗普宣布一名大消息 下一篇:老师若下岗失业,真之会活命不下去吗?